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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亮点解

  • 来源: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 发布者: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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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彬权,周雨轩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把握民营经济发展的特征与挑战,将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时上升为立法保障,对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融资环境、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等民营经济组织核心关切的问题给予立法回应,有望推动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难题持续破解,提振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草案征求意见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亮点纷呈。

亮点一: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

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是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和安全感,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保障。

为此,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对立法的基本原则、民营经济的地位、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第二,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第三,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第四,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亮点二: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保障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持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和发展活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

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明确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并设置专章(第二章)对公平竞争予以具体规定。第二章主要作了以下规定:第一,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第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第四,在制定、实施政策措施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第五,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投资融资促进”一章中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以及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等内容,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获得资金支持。

亮点三: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能力建设

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能力建设,是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转型升级能力和竞争力,提高防范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动民营经济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的必然选择。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并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的义务。

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则各章多处体现了国家着力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能力建设。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四章“科技创新”从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强科技创新能力。第五章“规范经营”则从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引导。

亮点四: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继续发挥民营经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作用的应有之义。

草案征求意见稿设置专章(第六章)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予以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第二,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第三,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第四,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第五,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第六,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投资融资促进”一章中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等内容。

亮点五: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让广大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吃下法治“定心丸”、安心谋发展,更好发挥民营经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生力军的重要作用。

草案征求意见稿设置专章(第七章)对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相关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征收、征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异地执法等,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三,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第四,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第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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